佚名 作品
第1068章
我们在报告中对这些人奴役工人的情况给了一个奴隶主称号,当然,加了引号!一方面表示我们现在社会已经不适用这样的称号,但另一方面又表明确实存在,从调查情况看,以蒋正丰为代表的那些黑窑主、包工头,如果他们不是货真价实的奴隶主,又是什么呢?我们在调查报告中这样定性是有一定依据而作出的判断:因为在黑窑里,一是劳工完全没有人身自由,二是劳工在超经济强制下被迫从事劳动,三是劳工完全没有个人经济收入,四是劳工可以被买卖,五是劳工可以生命受到威胁,有的甚至被活活打死。这几条合起来就是:劳工只是会说话的工具,劳工只是窑主的财产。那么,以这几条来衡量,三江黑窑所实行的如果不是典型的奴役,又是什么呢?进而,那些黑窑主如果不是典型的奴隶主,又是什么呢?
当然,随着理论的进化,我们有的把它说成是什么用工问题、农民工问题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害问题,用词文明一点罢了。我们担心轻描淡写的定性引发更大范围的舆论。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的窑主们从轻发落,即使是从重从快,因其适用的本身就是轻罪法条,重不到哪里去,这样做法的严重后果就是法律对他们太客气了,会让黑窑主和黑工头们没有了一点对法律的敬畏之心…黑窑案仍不得不让人反思:一些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是否足够强大了,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部门责任是否规定得太少、太轻……